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58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楊絮 如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①93年2月17日、②93年12
月7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麥克現金卡
,兩造並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約定被告借款額
度最高為新台幣(下同)①50萬元、②18萬元,由被告持用
麥克現金卡,並於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所開設之帳
戶內提領循環動用,約定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每動用一筆借款時應給付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元帳戶管理費。如有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或借款到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之利
息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被告自94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計結欠貸款本金259,340元。嗣訴外人中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31日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全數讓
與原告。為此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本金
及利息。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麥克現金卡
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貸
款明細資料各2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3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3,060元(第1審裁判費2,76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蘇正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