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7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償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