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十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離婚之訴,惟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地址寄送兩造之通知書,均因「無此地址」而遭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件既無法通知補正,爰依前揭條文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文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B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