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美 送達代收人 曾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份繕本三份,如逾期未繳及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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