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被告戊○○
甲○○右列被告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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