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三О號
自訴人國防部軍務局代表人乙○○自訴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甲○○右列自訴人因被告因竊佔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提起自訴,而自訴人自訴被告涉犯竊佔罪嫌之同一事實,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開始偵查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七號卷核閱無訛,是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意旨,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