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告 詹怡惠 訴訟代理人 汪仁和 被告 張俊彥 被告 陳勇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秋雄 被告 朱春燕 被告 劉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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