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2號上訴人 洪雅俊 被上訴人勝茂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裡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柯馨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3年7月4日依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