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所有權妨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林建治 上訴人 魏春英 AsaPutal前列林建治、魏春英AsaPutal共同送達代收人 俞建界 律師被上訴人 林建伍 被上訴人 林慧臻 被上訴人 林阿美 被上訴人 林正子 被上訴人 林建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原重訴字第3號排除所有權妨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叁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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