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7號上訴人 劉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木松 間離婚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判決駁回上訴人離婚之訴,另以上訴人未繳納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50萬元之裁判費25,750元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之訴。上訴人於103年7月9日提出書狀雖記載為「抗告」,然本院已於103年7月21日電話確認,上訴人係針對上開判決駁回部分提出上訴,對裁定駁回部分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為離婚訴訟,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本院103年7月17日補費裁定誤載為3000元);又針對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精神慰撫金部分,應徵抗告費1000元。上訴人於103年7月9日具狀表示「抗告」時,已繳納抗告費1000元。後又補繳上訴裁判費2000元,尚須繳納上訴部分裁判費新台幣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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