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告 詹怡惠 訴訟代理人 汪仁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盛龍 、 陳勇志 、 張俊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盛龍、陳勇志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起訴狀繕本一件。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