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權 追加再審被告 游曾雪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追加被告游曾雪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770元,惟查,再審原告追加游曾雪為再審被告,並追加再審訴之聲明「二、前開廢棄部分,駁回再審被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命被告(即再審原告)連帶給付原告(即追加再審被告游曾雪)4,980,000元,並自民國10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得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80,000元(230萬元+4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3,770元,尚不足新台幣49,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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