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名帥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喬秋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天 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開判決前段關於停車位清潔、維護費部分,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規定,以10年期間之收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決議每月每停車位收取新台幣600元,經本院確認超過每月每停車位新台幣400元部分無效,因上開判決結果,每停車位每月影響之清潔、維護費收入為新台幣200元,被上訴人共擁有3停車位,則10年期間影響上訴人之收入金額為新台幣72,000元(200×3×12×10=72,000),此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又上開判決後段關於停車位是否僅得該大樓住戶使用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