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慶家選任辯護人鄭佑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慶家選任辯護人鄭佑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