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豐盛塑膠有限公司朱展良呂美合 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6萬3,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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