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751號
法定代理人 張弘銘
訴訟代理人 趙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梨美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9樓建物第一類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