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 楊凱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1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維護聲請人權益,請求依法保存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42號(案號欄及主旨繕寫「612號」)法庭錄音內容。
二、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明文規定;意即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不論當事人聲請與否,法院負有保存義務,當事人並無聲請之權利。聲請人聲請保存法庭錄音內容,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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