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凱婷(原名楊慧玲)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凱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婷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經上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9號駁回上訴確定後,於民國111年2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選上訴字第7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1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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