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聲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32號再抗告人 楊凱婷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楊凱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612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對此提出「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