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十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叁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至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止,其行刑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級,聲請人認其行狀良好,而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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