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慶隆律師
張志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
蘇精哲 律師 王建元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6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陳箐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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