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屆滿前延長羈押1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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