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連恭賢
被 告 陳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24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曾仁勇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利息截止日│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方式(週││日│日│方式│
││││年利率)│││││
├──┼─────┼─────┼────┼─────┼─────┼─────┼─────┤
│一、│46,114元│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好康││8月15日起│││9月16日起││內按計息利│
│代償│││││││率10%,逾│
│方案│││││││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
││││││││計息利率│
││││││││20%計付違│
││││││││約金。│
├──┼─────┼─────┼────┼─────┼─────┼─────┼─────┤
│二、│21,288元│自民國95年│17%│至民國104│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依核准貸款│
│現金││9月12日起││年8月31日│10月11日起││額度(30,│
│卡││││止│││000元)千│
││├─────┼────┼─────┤││分之二按月│
│││自民國104│15%│至清償日止│││給付新臺幣│
│││年9月1日起│││││60元違約金│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