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4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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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4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 告 王連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月24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合法通知未到,一造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2年7月31日向原告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
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依兩造間契約,被告應負清
償之責,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並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擔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