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5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230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理人 張世杰 債務人日盛國際家具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簡隆富人 債務人 簡淑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台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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