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黃群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芷倩 間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謝美子 向聲請
人申請信用貸款,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2,874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償。查債務人謝美子於民國(下同)105年11
月4日死亡,生前留有勞工退休金債權,經聲請人向臺北地
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其退休金38,901元已由相對人張芷倩提
領,致聲請人無法受償。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芷倩
應返還債務人謝美子之勞工退休金38,901元云云。
三、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業已規定:「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一次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
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
弟、姊妹」而以相對人張芷倩為被繼承人謝美子之子女,其
係依勞工保險條例領取並行使其法定取得之權利,並無不當
得利等問題。再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第29條規定:「勞
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
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之退休金及請
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可明勞工退休金不論在得否強制執行、請領權人及無人領取
之最終歸屬等情形,均與被繼承人死亡後之遺產性質顯有差
異,是勞工退休金之性質應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故相對人
張芷倩以遺屬身分請領被繼承人謝美子勞工退休金應尚非遺
產繼承。復查聲請人已取得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9247號債
權憑證,其私權業獲執行力確保。從而,本件聲請不能調解
,亦無調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