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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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7條、第330條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93年8月31日執行羈押,於93年11月18日第1次裁定自93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94年1月18日裁定自94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於94年3月25日裁定自94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強盜未遂罪,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在案,且所犯非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羈押次數之限制;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曾鴻文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