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時說明是否尚有租金未給付,被告則應說明如被告應退還押租金,被告是否欲以原告積欠之租金與被告應退還之押租金抵銷。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