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被告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皓 被告久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泰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0日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