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007號抗告人乙○○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金陵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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