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郭宗岳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0日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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