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8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事實部分補充「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釋放,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四年五月八日執行完畢,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列印畫面、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甫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尚未執行前,竟旋即再犯本案,顯見先前觀察、勒戒、刑之宣告,均未收矯治、警惕之效,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猶不思革除惡習,應予非難,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並未查獲造成他人明顯之直接危害,並兼衡被告前之素行,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經查獲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錄本案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被告甲○○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臺灣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9月6日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7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4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尚未執行而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3月20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6年3月24日
11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
(四)臺灣雲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45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原名 曾秋錦 ,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六簡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5月7日執行完畢,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檢察官許智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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