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育群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