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4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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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4050號
原   告  魏伶芸
被   告  盧建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姓名欄位「 詹建呈 」之記
載,應更正為「盧建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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