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3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映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