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508號
被告 蔡美秀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美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本院109年度店小字第1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3元,上訴人就前開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即為58,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