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陳冠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至言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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