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元禪游雅甯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游元禪即游雅甯」、「游**」等為被
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字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
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瑶芳
附表:原告應補正之項目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游元禪即游雅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
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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