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營偵字第一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被告甲○○擺設之電子遊戲機處所為「台南縣後壁鄉後廓三
二之三十號(聲請書誤載為後廓三十號)」,並補註被告設置之電子遊戲機數量
為二十三部(其中含故障機檯三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1、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
2、證人即司法警察查獲時在場打玩電子遊戲機之顧客 許家豪 於警訊中之證詞。
3、卷附現場照片五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