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蘇銘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0│ 謝國隆桃園成功路郵局│101年8月5日│29,900元│L0000000││1││││││├─┼─────────┼─────────┼───────────┼────────┼────────┤│00│ 曾輝煥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8月21日│40,000元│0000000││2││音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