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趙志仁受刑人黃志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志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趙志仁因受刑人即被告黃志添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賭博,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1年2月2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1年1月29日上午9時10分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號之住所,由與受刑人同居該處之其父收受,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而聲請人將「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函」寄至具保人所留之桃園縣楊梅市○○里○○路○段○○○巷○○弄○○○○號地址,並由具保人本人親自收受後,具保人亦未於上揭時間偕同被告到案,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後於102年3月1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桃檢秋執癸緝字第829號發佈通緝,迄今尚未緝獲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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