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2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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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詠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2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
月1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94
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書、還
款電腦查詢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
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