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58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