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58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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