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
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