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
被   告 丙○○
證   人 丁○○
證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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