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93號
原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一時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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