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村惇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訴字第2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4,602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5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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