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村惇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訴字第2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4,602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55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