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
柯淵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 右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所宣示之再開辯論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審判法官欄之其中陪席法官部分更正為「莊飛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審判法官欄之其中陪席法官原為「莊飛宗」,因正本誤繕為惠光霞而有不符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