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О四五號
原 告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
曾祥泉
被 告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鴻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周 令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