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20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О四五號
  原   告 甲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洋
  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
         曾祥泉
  被   告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鴻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周 令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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