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告 呂東佳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原告主張其應受分配之債權是否存在,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號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玟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俞瑩